1、子基金原则上应在三河市域内注册。引导基金与其他资本合作组建的子基金,在有利于三河市产业发展的前提下,经三河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于三河市域外注册;
2、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同步到位;
3、返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.5倍,适当项目可放宽至1倍;
4、子基金存续期限由全体出资人共同商定,一般不超过8年;对于支持创新创业类企业(项目)的子基金,存续期限经由全体出资人共同商定,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最多可延长至10年;
5、收益分配遵循同股同权、利益共享、风险共担;
6、子基金可根据需要采用有限合伙制、契约制、公司制等形式;
7、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该符合《三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》中的相关要求。